豫工院学[2008]9号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办法

作者:原创 时间:2013-04-19 点击数:

 

 

 

 

豫工院学[2008]9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学生辅导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学院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办法(试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办法  学生辅导员△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1月10印发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强化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队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管理、考核、奖惩等。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主要工作职责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第四条 辅导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辅导员分为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两种。

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选拔与配备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成立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门和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评小组在通过学院人事考核的人员中按辅导员任职条件进行选聘。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逐步达到师生比按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比例不低于50%

第七条 辅导员在学院党委及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经考核由系党总支提出聘任建议,经学生工作部研究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        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九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养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热心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师德高尚,作风正派,乐于奉献,为人师表,善于协作。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朝气、有干劲。

4、系统的掌握社会主义核心理论体系的基础知识、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及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5、辅导员应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6、政治面貌为中国共产党员。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辅导员应根据院、系的统一部署,组织学生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耐心细致的做好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修养,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按照院、系的统一要求,搞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学生的纪实登记和综合考评,为所带学生个体和群体的争先创优、评优评先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并积累详实资料;不断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组织观念,促进优良学风和校风的形成。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巩固专业知识,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学习。

第十四条 辅导员应积极配合学生党支部做好工作,指导班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注意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发挥团支部、班委会的作用,积极帮助学生建立团结、进取、活泼向上的班集体。

第十五条 辅导员应积极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认真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六条 辅导员应关心学生的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把握学生会思想动态,做好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七条 为了完成以上任务,辅导员应做到:

1、积极参加院、系有关会议,按时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不得无故缺席和拖延。

2、辅导员应坚持与学生学习、工作、生活在一起,每周在校住宿不少于五天,与学生个别谈心不少于5人次,每学期与学生谈心的覆盖面不得小于所带学生总数的60%,并做好工作日记。

3、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的分年级、专业对学生进行政策讲评或者纪律教育。

4、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期末有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系党总支和院学生工作部(处)。

5、及时处理学生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重大事情应当及时向院、系有关领导及部门反映和汇报。

6、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不能到岗的应当请假,请假手续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辅导员的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辅导员考核办法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分学期考核与学年考核两种形式。

第六章        辅导员的奖惩与待遇

第十九条 为推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健康发展,在考核的基础上,对辅导员的工作予以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辅导员,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年考核情况,对于成绩显著的辅导员学院将授予“优秀辅导员”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在平时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致耽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由系(部)党总支进行谈话教育;连续两学年考核基本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奖励人选,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平时表现及学期考核成绩提出,并附相应书面材料,报院学生工作部(处),经集体讨论、审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是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对兼职辅导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对专职辅导员的技术职务评定采用指标单列的方式,其中,考核既要注重学术性,又要注重工作绩效。对于中级以下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进修、学习创造条件。学院每年在预算中设定专门经费,有计划地选派辅导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同时在校内开展辅导员在岗培训,力争辅导员每三年轮训一遍。鼓励辅导员参加相关专业学历进修及提高,支持辅导员积极开展新形势下的学生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理论检索。

第二十七条任职一年后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可由教学部门适当安排专业教学任务或者安排德育教育教学任务。学院鼓励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院对辅导员的政治、经济待遇予以倾斜。

 

第七障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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